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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權益與政策的推手——教師會

唐麗英 |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榮譽退休教授、前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會理事長 | 撰文 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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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同事都積極參加教師會,這引起我對這個組織的好奇心,因此我也參加了美國的教師會,體會到教師會組織對高教及教師的貢獻。

(照片出處:Photo by Tomas Sobek on Unsplash)

我自1992年到交通大學(現稱陽明交通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任教,共近27年。回臺之前,我在美國麻州州立大學達特茂斯分校數學系任教八年,這段時間的教學生涯讓我深受同事的影響,受益匪淺,享受到教學相長的快樂。在美國任教期間,我留意到學校一個非常特別的組織,就是「教師會」。我發現很多同事都積極參加教師會,這引起我對這個組織的好奇心,因此我也參加了美國的教師會,體會到教師會組織對高教及教師的貢獻。

在1996年前,交通大學的教師組織是「教師聯誼會」,主要是舉辦一些教師聯誼活動。在1997年後,教師聯誼會根據教師法轉型成爲「國立交通大學教師會」,成爲新竹市政府社會處下的一個人民團體。然而參加教師會的老師並不是很多。教師會成立後,各大學教師會積極推動會務,對教師會的成長及合作貢獻良多,使得參加教師會的老師逐年增加。交通大學教師會會員人數迄今已是全國大學教師參加教師會人數最多的。我共擔任過四屆交通大學教師會的理事長,我們不僅關注提升教師權益的法規法條,努力維護學術獨立,也努力促進校内外教師的交流,改善教育環境等。

我曾經和一些熱心的教師會同仁聯合其他大學教師會,共同成立了全國大專教師會協會,結合各大學教師會的力量,一起向教育部爭取高教發展(如五年五百億的分配)及保障教師權益。當教育部要修改教師法、大學法等影響教學發展及教師權益的法條時,我們會代表大學教師會去見教育部高教司主管或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的委員,提出我們對大學教師對法規法條或教育現況的意見。

各大學教師會在維護教師權益和高等教育發展方面不遺餘力。譬如說,早年老師的研究成果送經外審委員審查後高分通過,但系院校的教師評鑒委員會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不通過,無視於大法官462號解釋文:“……教師評審委員會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教師就算申訴也非常費時。教師會當年曾花非常多時間和許多學校長官溝通,學校最後才遵循大法官462號解釋文,不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是否通過教師升等。教師會也在各校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申訴會議中派代表參加,以保障教師權益無損。教師個人對教師相關法規法條有疑問時會需要幫助時,教師會也提供第一線幫助。

此外,在教師退休金改革方面,交大教師會也曾聯合其他大學教師會代表請立法委員召開公聽會及記者會,以爭取教師在退休後應有的福利。雖然在維護教師退休金方面最後無法做的非常好,但也充分向政府反映了退休金對高教發展的影響(譬如無法聘請到優秀教師及留住優秀在大學任教)。

台灣的大學教師會理監事都是義工,也無法減免授課時數,這和國外大學教師會組織辦法不同,這也可能是導致各校教師會成員不多的原因。希望能藉此文推動大家參加學校教師會,團結力量大,使政府在制定高教政策時可以聽到大學教師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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