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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的文化意義 同婚辯論中平行的多重「自然」

左拉 | 芭樂人類學 | 撰文 201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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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同婚者,時常強調男女在性上「先天的」差異,如XY染色體,精卵結合等「自然」機制,婚姻應該要依照這個「自然」繁衍機制,順勢做出文化安排。他們所謂的「自然」是一個非常狹義的「人類有性生殖的自然」,指的是一個只適用於人類的「自然」。因為,在自然主義中,即便有相通的物理化學原則貫穿,但人類的地位,仍然被認為是優於動物的。也就是說,反同婚者有一種「自然主義論」:認定人類的有性生殖屬於「自然」範疇,但是,在那之上,婚姻要怎麼安排,是人類文化的事情,而他們不同意同婚的這種文化安排。

支持同婚者,則通常會訴諸更寬廣的「自然界」,提出矮黑猩猩與其他動物普遍存在的同性性行為,來說明同性之間、為了非繁衍目的而存在的吸引是「自然」的;在另外一個微觀的層次上,則強調同性戀是「天生的」,「她從小就知道自己喜歡的是女孩子」。在宏觀的「自然」中,人類與動物有某種共通性(單一自然論),而在微觀的人類互動之間的同性吸引,也被說是「天生的」。到了這裡,我們可以發現,在某些論述中,支持同婚者的「自然」不是只有適用於人類有性生殖的自然,也有更廣泛的往動物界延伸的「自然」。

接著,在這個「自然」之上,支持同婚者若有人類學的幫助,也可以提出,人類紛繁的歷史與多樣的文化中,婚姻是各式各樣的:

(1) 東西方都曾有某些時代,在某些階層,婚姻跟「戀愛」沒有關聯,反而只能在婚外找到真愛,不論是在青樓還是在歌劇院。這跟現代人強調婚姻要透過戀愛發生才會幸福,是完全不同的世界。
(2) 民族誌經典《努爾人》所描述的南蘇丹社群中,不孕的女子被社會當成男子,可以與女性結婚。
(3) 布吉納法索的薩莫人(Samo),早在人工生殖的科技時代以前,就思考過並實踐過婚姻外的「捐贈授精」了。女孩年紀很輕就結婚,而且在與正式配偶一起生活前,都有一名正式戀人。等到時機成熟,「新娘」就會帶著跟自己與戀人所生的小孩,去到「新郎」家。「新郎」會是這個孩子的真正父親,而孩子也是這個合法婚姻的第一個孩子。
(4) 著名的摩梭族,強調與女性為主的家庭繼承,沒有丈夫也沒有父親的概念。
(5) 台灣過去也有童養媳,雖然刻板印象都是很淒慘,但也有的人是最後沒跟兒子結婚,反而變成養女,最後大婚出嫁的案例。
(6) 台灣早期社會可見到招贅婚、或是分一個孩子給沒有子嗣、不孕的親戚、乃至來自於非血緣關係的「收養」等等。這些來自我們自己的土地上的文化繁衍機制,其實都將「收養」或是配偶或家族的孩子(但非自己親生),當作是一種「正統繼承」的實踐。

這些形形色色的婚姻模式,同一個社會可以歷經多次婚姻模式的改變,都在在顯示婚姻制度絕非直接來自「自然」,不是「自然」決定的。既然人類的文化早已安排各種婚姻模式,依靠「收養」來繁衍社群也很普遍,實在沒有什麼理由說不同類型的多元成家,是完全外來的、無法與台灣的社會文化共存的。其實,台灣有豐富的多元成家歷史,等待我們去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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